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
  ,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
  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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