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就業金卡持有人無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且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
月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文件及就業金卡之彩
色掃描電子檔,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長有效期間,每次得延長一年
至三年。
移民署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勞動部審查,必要時,勞動部得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申請案未符前項規定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就業金卡持證人,得於
    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並配合本辦法本次修正增訂第三
    條第一項但書意旨,爰於第一項增訂申請延長就業金卡有效期間之程
    序及經許可者之有效期間,並酌修申請人之消極資格要件。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延長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及得不
    予許可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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