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 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 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 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 應稅貨物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