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
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
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
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
應稅貨物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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