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
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主管機關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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