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 至其他學校。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