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
至其他學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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