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而
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 為建立教師對教師支持中心之信任,使教師樂於主動尋求協助,避免教師
因擔心尋求教師支持中心之協助會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
差別待遇,而不願尋求協助;另考量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亦可能介聘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或至專科以上學校任
教,爰明定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
,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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