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各級政府得提供下列 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相關規定敘獎。
為鼓勵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爰明定獎勵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