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6735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除第9條及第10條自發布日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依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
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及考核。(第二項)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
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之規定,考量營造我國優質友善運動環境,同時兼顧符合
全民期待之隨處可安全運動的生活環境,係當前運動設施政策發展重點,
故為確立各級政府對公共運動設施之規劃、籌設及管理有明確之規範,爰
訂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之公共運動設施及管理單位定義。(第二條)
三、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辦理可行性評估與應評估之項目。(第三條
    )
四、公共運動設施應符合現行相關法規、各國際單項運動協(總)會公告
    之各級運動賽事場地規格及其設計原則,並應參考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訂定之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設置;又應就相關場
    地資訊標示於明顯處,提供民眾理解使用;屬室外簡易運動場地者,
    得免標示部分資訊。(第四條)
五、公共運動設施設置運動器材設備之規範。(第五條)
六、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之安全措施。(第六條)
七、公共運動設施設置管理人員之規範。(第七條)
八、管理單位應訂定設備器材相關管理計畫,定期進行檢查工作,發現顯
    有危害安全情事應為之處置,及公共運動設施遭遇天然災害或事故後
    應立即辦理檢查、公告及修繕工作。(第八條)
九、管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共運動設施之自評與考核作
    業及後續處置事項。(第九條)
十、本部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業務之考核。(第十條)
十一、獎勵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維護管理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第十一
      條)
十二、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使用管理規定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及過渡條款。(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