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通過裁判資格檢定後,特定體育團體應造冊及妥善保存,並依本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建立裁判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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