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
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二條第二款參加十二小時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
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
為四年。
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
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本部得視情形展延專業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
;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專業
人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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