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
    ,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報運動部。
二、複評:運動部收受前款自評績效評鑑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
    並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運動部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前款績效評鑑報告予以核定
    ,並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
運動部應就前項第三款績效評鑑報告,作成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總體評鑑之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本部」修正為「運動部」,「國訓中
    心」修正為「本中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二、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體例,第一項第三
    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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