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七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一百十四年一
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為運動部,故組成
績效評鑑會及績效評鑑會召集人之指定與相關人員聘(派)之權責機關,
均應配合修正;另配合本條例之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有配合修正之必
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績效評鑑會組成權責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
三、績效評鑑會委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