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 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 知受委託者。 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