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行政機關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
由服務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服務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
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待遇編列,參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七條有關軍訓人員(包括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待遇預算編列及發給之規定,爰增訂本條,維持其待遇預算編列及發
給之依據。
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待遇發給方式,係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委由代辦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將待遇經費逕撥
代辦學校帳戶後由代辦學校撥發至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指定帳戶,並
代扣繳退撫、軍保、健保及所得稅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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