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為受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 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 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修正時,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於提調 查審議會議審議後,由各相關單位人員執行該計畫,計畫內容應告知 受刑人,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