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
特定之區域。
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
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
、輔導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輔導或其他
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看守所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
前項事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看守所現行係依據被告作業、輔導、作息等處遇之活動性質,劃
    分羈押區域範圍,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看守所不分容額多寡,均得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分區管理
    及輔導工作,並指派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
    執行相關工作及其他處遇事項,爰修正現行條文規定列為第二項。
四、分區教輔小組每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輔導或其
    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並執行之,爰增訂第三項
    規定。
五、看守所每季應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及其處理事務,爰增訂第四
    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