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
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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