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具有委任職以上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經參加測驗合格,僱用滿一年,
  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以委任管理員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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