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 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其必要費用得由監獄或相關機 關(構)、團體負擔。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十三條酌修文字移列至本條第一項。 三、現行第十二條酌修文字移列至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