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
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其必要費用得由監獄或相關機
關(構)、團體負擔。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十三條酌修文字移列至本條第一項。
三、現行第十二條酌修文字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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