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電業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
│            │非電纜  │1.0 公尺                         │
├──────┴────┼─────────────────┤
│751伏特~22,000伏特   │1.2 公尺                          │
├───────────┼─────────────────┤
│22,001伏特~50,000伏特│1.8 公尺                          │
├───────────┼─────────────────┤
│50,001伏特以上        │每增加 1千伏特,距離增加0.01公尺,│
│                      │未滿1千伏特以1千伏特計。          │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0五0四六0五一六0
    號公告修正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
    及代號」,爰將「伏」修正為「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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