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各款刪除應備文件之份數,以響應節能減碳並避免僵化。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