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8046031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獎勵投資

立法總說明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下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訂定
發布,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修正施行後,迄今已近二十年未作修正。
為建構良好投資環境,排除投資障礙,並秉持簡政便民之原則,增加投資
人及國內事業資金運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於全部實行後二個月內一次辦理審定
    ,以降低投資人之行政成本。(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投資人自國外匯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須結售
    為新臺幣之限制,修正主管機關審定投資人投資額之核計方式。(修
    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響應節能減碳,修正刪除投資人申請審定時之應備文件份數。(修
    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四、增訂投資人於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情形,得
    免申請審定,以簡化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得就特定個案情形,於必要時,要求投資人另行出具會
    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等指定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