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
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六個月以內租金收
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
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同時
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園管局或分局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因公司若有發票誤開之情形,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更正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需在免計收項目中列示,爰刪除「發票誤開」
;另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所示名稱,
爰將「融資借款收入」修正為「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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