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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 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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