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
二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
十年八月三十一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
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
述原則於九月二十六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
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
依行政院臺七十八人政參字第四五七三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
研究、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79)外字第0二三二六號函頒「公教人員
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以前,併同營業
預算審查意見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第二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應於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