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部、國發會
、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立法理由〕
明定主計總處應彙核整理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會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
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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