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爰依預算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編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訂定之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第一條至第三
條)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附屬單位預算籌劃、編製及審核等之程序,包括國營事業計畫總綱之
訂定、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擬編與各有關機關之審核等事宜。(
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三、第三章 綜計表之編製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
四、第四章 附則
行政法人、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
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之應辦事項;授權行政院主計總
處訂定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與書表格式及本辦法之施
行日期、施行期間。(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