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及心理師繼續教育
  課程及積分採認,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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