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非採逐批查驗、加強抽批查驗、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之產品。
二、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
    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
    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
    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原採加強抽批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二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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