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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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0007464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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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60403095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自9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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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441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2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輸入食品查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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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21300813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10條、第22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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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205146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8條,自發布日施行,除第20條及第21條自103年6月19日施行 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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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2000518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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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2004519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17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增訂第19條之1、第 27條之1;刪除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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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2002676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