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關對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
一、未依第四條或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或其他相關事項不完整,經查驗機關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前條同批產品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者,重複申請查
驗。
〔立法理由〕 為防範業者或其代理人規避輸入查驗,針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查驗之產品
,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抽中查驗者,同批產品重複申請查驗時
,該同批產品之所有申請查驗案件均不予受理,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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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
或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之產品,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
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採逐批查驗之產品,除屬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第十條第二項產品外,應暫行
留置海關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採逐批查驗之產品,依規定須留置於海關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俟查
驗結果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後,始得輸入。但生鮮易腐敗或變質
之產品,因受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儲存環境因素而可能影響其品質及衛生安
全,爰修正本條但書規定,針對該類產品係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而採逐批
查驗者,不受須留置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限制,報驗義務人仍得向查驗機
關申請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規定,並增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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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機關審查報驗義務人輸入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屬前二條規定者
,應令其繳納保證金後,始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一、採逐批查驗。
二、採加強抽批查驗。
三、採監視查驗,期間內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同意具結先行放行後,因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自同意放行
之日起逾九十日尚未完成查驗程序,再次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前項第一款保證金金額為產品完稅價格之四倍,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產品完
稅價格之二倍。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逐批查驗但為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產品,經
報驗義務人繳納保證金後,查驗機關始准予具結先行放行;其餘款次
依序遞移。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並參酌相關產品販售價格與輸入價格之情形,及產
品查驗方式與風險程度之差異,增訂採逐批查驗產品申請具結先行放
行時,其應繳納保證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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