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
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
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
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
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立法理由〕
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由主管機
    關訂定標準,並配合本次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
    責等原則,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由各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及本
    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工作考成規定,修正由各主
    管機關訂定後函轉所屬國營事業,並報行政院備查,無須再報行政院
    核定;另簡化年度工作考成規定調整之程序及時程。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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