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892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8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48年8月18日行政院臺四十八禮字第457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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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59年2月17日行政院臺五十九禮字第12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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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0年6月2日行政院臺研管字第174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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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4年5月24日行政院臺研管字第130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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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9年6月4日行政院臺研秘字第20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 (原名稱: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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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月20日行政院臺八十九研管字第00428號令發布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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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092001326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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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100236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1款、第7條第1、2款、第8條所列 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 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 」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第 5條第1款、第7條第1、2款、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分別改由「行政院主計總 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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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 1012360161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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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 103236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 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款、第7條、第8條所列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 103年 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9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 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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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31401838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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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892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8條、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四十八年八月十八
日訂定發布「國營事業工作考核辦法」,七十九年六月四日名稱並修正為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
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由各主管機關訂定所屬事業之年度工作
考成實施要點;另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實地查證,爰修正「國營事業工作
考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八條之修正,行政院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辦理之重點實地
    查證,無須再依該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年度中現
    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國發會)辦理之實地查證,改為得由各
    主管機關辦理;另調整國發會為受邀參與查證之機關,並增列邀請學
    者專家參與查證。(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使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之訂定符合實際,修正由各
    主管機關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無須再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
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
    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
    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
    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條之修正,行政院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辦理之重點實地查證
,無須再依該條規定辦理,爰修正序文。

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
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
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立法理由〕
一、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爰修正本
    條,並列為第一項,將年度中之實地查證事宜,修正為得由各主管機
    關辦理;並將國發會及其他機關移列第二項為得受邀參與查證之機關
    。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查證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參與之規
    定。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
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
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
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
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立法理由〕
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由主管機
    關訂定標準,並配合本次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
    責等原則,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由各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及本
    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工作考成規定,修正由各主
    管機關訂定後函轉所屬國營事業,並報行政院備查,無須再報行政院
    核定;另簡化年度工作考成規定調整之程序及時程。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