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
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
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
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
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條之修正,行政院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辦理之重點實地查證
,無須再依該條規定辦理,爰修正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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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
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
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立法理由〕 一、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爰修正本
條,並列為第一項,將年度中之實地查證事宜,修正為得由各主管機
關辦理;並將國發會及其他機關移列第二項為得受邀參與查證之機關
。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查證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參與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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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
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
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
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
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立法理由〕 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由主管機
關訂定標準,並配合本次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
責等原則,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由各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及本
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工作考成規定,修正由各主
管機關訂定後函轉所屬國營事業,並報行政院備查,無須再報行政院
核定;另簡化年度工作考成規定調整之程序及時程。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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