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42
人,瀏覽人次:
89568894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區漁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漁民小組為單位, 分甲類、乙類、贊助會員三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區漁會存查,一份送 所屬漁民小組。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