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
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
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
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文字,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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