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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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四字第094003707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6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94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 國94年6月3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40024644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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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字第 0990004748號令修 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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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字第 10200010492號令 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 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4618 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8條第1項、第 4項、第13條 、第1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 2月17日起 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4條第3 項、第4項、第6條第2項、 第7條第2項、第8條第4項、第9條第2項、第 11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 2項所列屬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 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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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300880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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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40136805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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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8013585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