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之減量措施,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 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 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 前項減量效益之核發,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申請 。
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減量措施取得減量效益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