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引用之條文。另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之
客體,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或設施停用備查之規定,
為臻明確,爰定明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至違反第二條及第
五條第二款者,係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而非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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