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之。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引用之條文。另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之 客體,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或設施停用備查之規定, 為臻明確,爰定明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至違反第二條及第 五條第二款者,係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而非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