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單位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
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爰將「公私場所」修正為「申請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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