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 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 為因應海洋污染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配合該法條 文修正,將援引之條次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設置航路標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刪除「公私場所」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七 條、第九條、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