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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 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 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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