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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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信託業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
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
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
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
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
央銀行意見。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
3. 保險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