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五款所稱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於總代理人為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子公司之情形,總代理人同意
      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本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二、投資人之申購及贖回,須經境外發行機構確認後始生效力。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及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認為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
      影響,而應於中文產品說明書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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