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五款所稱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於總代理人為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子公司之情形,總代理人同意 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本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二、投資人之申購及贖回,須經境外發行機構確認後始生效力。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及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認為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 影響,而應於中文產品說明書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