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借款人於開立擔保放款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
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
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辦理,並具備本公司要求之文件。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借款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借款人當面簽收
方式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如借款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
址或通訊處所,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
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本公司之通知由借款人當面簽收者,借款人簽章應與依第八條第一項留存
之往來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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