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產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
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
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______________受託保管
________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
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________基金專戶」。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
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
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反稀釋費用。
(八)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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