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40050316A號函修正第2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21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 092000262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點(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20115815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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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4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3000235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中華民國93年4月23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108317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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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3年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130710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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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1113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6006814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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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660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9281號函) (原名稱: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證 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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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22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14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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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931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5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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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120050250A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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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12005381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20條)(中華 民國 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4788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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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130050467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31340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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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40050316A號函修正第2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211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
    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
          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
          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
          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
          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
          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保證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而無其他適
          當之保證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保證型基金適用】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
          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
          權利及義務者;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
          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本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
    同時將本契約經金管會核准終止,本基金將進入清算程序之訊息告知
    申購人。
三、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自
    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立法理由〕
修正本條第二項,說明如下:
為使申購人能即時取得欲申購之基金已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將進入清算
程序,經理公司應於收到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函,將本基
金清算訊息告知(例如:於申購該檔基金前,交易系統以視窗告知申購人
、公司網頁公告等)於此期間欲申購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