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
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
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
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
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
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
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保證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而無其他適
當之保證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保證型基金適用】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
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
權利及義務者;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
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本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
同時將本契約經金管會核准終止,本基金將進入清算程序之訊息告知
申購人。
三、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自
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立法理由〕 修正本條第二項,說明如下:
為使申購人能即時取得欲申購之基金已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將進入清算
程序,經理公司應於收到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函,將本基
金清算訊息告知(例如:於申購該檔基金前,交易系統以視窗告知申購人
、公司網頁公告等)於此期間欲申購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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