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財政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左列書件各三份
  ,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
      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
      、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等。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件三)。
  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
  可正,經財政部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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