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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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保險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8日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
  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
  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
  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
  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
  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
  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
  業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有鑑於保險業為特許事業,爰將第一項規定配合第三項文字一致性
      修正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保險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係屬保險業財務、業務監理之補充性規範,
      授權主管機關配合市場變革或監理需求修正。考量保險業及外國保
      險業相關授權規範法源應予一致,第二項爰將保險業管理辦法之法
      源依據由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至本項一併訂定,並予以授權明確。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營業登記之規定,因保險業設立時即已依公司
      法或合作社法辦理設立登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業登記作業已
      無必要,爰廢除保險業之營業登記制度,惟仍提示設立登記之規定
      ,俾使保險業有所遵循。
  四、有關外國保險業之管理,除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管理外,本法關
      於保險業之規範,外國保險業亦應在準用之範圍,第四項酌予文字
      修正。
  五、第五項外國保險業之管理辦法,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六、因應保險市埸多元化發展,爰增訂第六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
      險業,除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