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
    、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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