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 、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