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 險契約。